(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75号申请人:黄某某,女,1955年5月18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黄俊日,男,1950年12月28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2015年5月5日,申请人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第2214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的主要调解内容为:1、申请人丁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2、调解费用由各自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第2214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5第2214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慧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