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运启与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邢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启,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邢振鑫,郭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114-1号原告张运启,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96号。法定代表人邢振鑫,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振鑫。委托代理人田志刚,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建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敏,女,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建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启与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邢振鑫、郭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民权县310国道北侧老玻璃厂院内的隆源国际3A号楼3单元一层西户、二层西户和东户、四层东户、六层西户、3A号楼2单元七层东户、3A号楼1单元四层东户、七层东户和西户、11号楼1单元一层东户、11号楼2单元一层西户、四层东户、10号楼1单元一层西户、三层西户、五层东户、六层东户和西户、11号楼1单元三层东户的房屋,共计十八套,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运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耀腾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民权县310国道北侧老玻璃厂院内的隆源国际3A号楼3单元一层西户、二层西户和东户、四层东户、六层西户、3A号楼2单元七层东户、3A号楼1单元四层东户、七层东户和西户、11号楼1单元一层东户、11号楼2单元一层西户、四层东户、10号楼1单元一层西户、三层西户、五层东户、六层东户和西户、11号楼1单元三层东户的房屋,共计十八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陶清湜助理审判员 薛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金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