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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魏重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殿双,男,1972年10月31日,汉族,原告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樊丽艳,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丽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大洼事事灵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