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刑初字第37号被告人费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蒲江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七行后另起一行补充:“辩护人赵先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二行:“被告人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更正为:“被告人费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先泉到庭参加诉讼。”审 判 长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铭霞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宝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