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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初荣与被执行人关哋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郑初荣。委托代理人何晓威,系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关哋祥。申请执行人郑初荣与被执行人关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唐建国,并承担该案受理费148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关哋祥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单独所有的位于九江下西管理区洪圣村红旗队的房屋壹间[权利证号:XXXXX],但未查到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有与案外人潘XX共有的位于九江下西管理区洪圣村的房屋壹间[权利证号:XXXXX、XXXXX]。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关哋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上述房屋成分均比较复杂,同意暂不处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谢晓东执行员  季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梅益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