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6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唐业军与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业军,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686-2号原告唐业军,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刘旭红,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杜志琴,系公司经理。原告唐业军与被告宁夏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