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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殿举、豆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殿举,豆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举,男,汉族。被告:豆云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殿举、豆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以二被告偿还代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偿还代偿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