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管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晶诉李雪、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李雪,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管初字第8号原告张晶,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雪,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被告李波,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受理张晶诉李雪、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依其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安第一城小区居住、合同履行地在长春市宽城区为由,认为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此案移送至被告李波的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荔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