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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光平与胡志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光平,胡志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光平,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志文,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再审申请人吴光平因与胡志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光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成军代理审判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