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振维、肖忠国、肖利桓、朱克湘与被执行人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维,肖忠国,肖利桓,朱克湘,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朱振维,男,194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肖忠国,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肖利桓,男,194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朱克湘,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李名锋,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朱振维、肖忠国、肖利桓、朱克湘与被执行人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尤溪县洋中镇龙洋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