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行审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高伟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蓬行审执字第19号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蓬莱市钟楼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松,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秉杰,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庆坤,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伟,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蓬费征字(2014)1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刘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静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