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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310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元建,该公司职员。被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法定代表人:钱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