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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伟伟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769-1号原告刘伟伟。委托代理人高力章,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本院审理原告刘伟伟诉被告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冻结、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5年5月6日原告赵文杰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李春银行存款及财产冻结、查封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春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其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世燕审 判 员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