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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非诉行执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与宜兴市昌海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宜兴市昌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非诉行执字第0016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庞德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晶晶,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宜兴市昌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法定代表人董春明,该公司负责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宜兴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宜兴市昌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海公司)作出宜地税四欠处[2015]2002号税务处理决定,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经审查已作出(2015)宜非诉行审字第0056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宜兴地税局对昌海公司作出追缴各类税款共计147483.64元及加收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后,未履行义务。又查明,昌海公司因经营亏损,已资不抵债,由本院依据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宜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昌海公司9处房屋,以实现抵押权,现其房屋所有权已转归买受人宜兴市新瑞升纺织有限公司,且本院已作出(2014)宜执字第1368-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提供,对外债务已终结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也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宜地税四欠处[2015]2002号税务处理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毅斌审 判 员  陈君芳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