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囊民初字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粱德龙与多杰求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德龙,多杰求旺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囊民初字16号原告粱德龙,男,32岁,汉族,系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初中文化程度。被告多杰求旺,男,44岁,藏族,系青海省囊谦县香达镇,中专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粱德龙诉被告多杰求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粱德龙与被告多杰求旺已自行和解,于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粱德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尕 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更却周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