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查芬忧与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强、张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芬忧,杨小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51-2号申请执行人:查芬忧,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杨小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大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院平,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院平名下有多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院平名下的位于铜陵市新苑二区12栋202室(权证字号20010106**)、商南新村15栋405室(权证字号20080009**)、翠薇苑12栋502室(权证字号20080000**)住宅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