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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与刘礼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刘礼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99-2号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奇瑞BOBO城会所。法定代表人:褚昌俊,总经理。被告:刘礼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奇瑞公司乘用车一厂零部件物流B工段2班。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礼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芸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