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与刘礼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地产有限公司,刘礼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99-2号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奇瑞BOBO城会所。法定代表人:褚昌俊,总经理。被告:刘礼松,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奇瑞公司乘用车一厂零部件物流B工段2班。原告奇瑞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礼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 芸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