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与金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金加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黄铺镇黄铺街中段。负责人:华中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名高,该支行员工。被告:金加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诉被告金加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国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