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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军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玺,任经理。被执行人王军军,男,生于1975年6月20日。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军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军军支付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挂靠服务费500元,于调解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军军负担。王军军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军军已履行案件执行款500元,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