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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奕彤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2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广东省XX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XXX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18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1辆小轿车(车牌号:粤BXX**)行驶至东莞市道滘镇南阁工业区大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出路段时,该车与被害人某某方停放在东莞市洁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园林内的1辆货车(货车上载有1辆挖土机)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挖土机、园林内围栏损坏及被告人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3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公诉机关并提供了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害人某某方、陈善道等人的陈述,原籍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与受害人某某方、受害单位东莞市洁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某某方30000元,赔偿东莞市洁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以上事实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据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黄某某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被告人黄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柱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