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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交到我院,我院已全部转交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13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纪铎审判员  王立民审判员  周文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