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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5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纯喜与杨福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纯喜,杨福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089号原告郑纯喜,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胡建萍,成都市武侯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福臣,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栋,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纯喜与被告杨福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纯喜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纯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纯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纯喜负担。审 判 员 张 元审 判 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蒲 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