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柳某某诉黄某甲、黄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6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柳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吉鸿,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黄某乙,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柳某某诉被告黄某甲某、黄乙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柳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3元,由原告李某某、柳某某全额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