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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褚英英,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武某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