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褚英英,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武某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不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