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