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安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叶木全、罗泽华,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罗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328号非法经营囿圣性用具商店,通过向上门兜售的人员以低价购进野狼增大丸、美国伟哥、宫廷圣宝生精胶囊和海狗丸等药品,然后以高价售卖给他人。2014年8月21日,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查处,现场查封扣押了一批药品(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认定上述扣押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罗泽华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刘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刘某某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待了本案所有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望贵院能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1、被告人销售假药的数量应认定较少。2、涉案药品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有悔罪表现。4、刘某某是初犯。四、被告人刘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另外,在罚金方面,希望法院在判处罚金时,罚金数额可尽量按较低的标准执行。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328号非法经营囿圣性用具商店,通过向上门兜售的人员以低价购进野狼增大丸、美国伟哥、宫廷圣宝生精胶囊和海狗丸等药品,然后以高价售卖给他人。2014年8月21日,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查处,现场查封扣押了一批药品(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云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认定上述扣押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租铺合同、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6、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某销售假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查封扣押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