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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闪明星与被上诉人庞青云、庞XX、庞小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闪明星,庞青云,庞XX,庞小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闪明星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青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小月庞XX、庞小月的委托代理人庞青云,系庞XX、庞小月亲戚。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庆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闪明星与被上诉人庞青云、庞XX、庞小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庞青云、庞XX、庞小月于2014年7月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闪明星支付货款213027.8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闪明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闪明星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庞青云、庞XX以及庞青云、庞XX、庞小月的委托代理人何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闪明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东杰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