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004号原告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西侧大顺停车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远朋,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继静,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临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晓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