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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何某某,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满族,村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