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李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李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204-1号原告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嵩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陆关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顾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