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中民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扎巴桑珠与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巴桑珠,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中民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扎巴桑珠,系西藏那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确朗加,系西藏那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贡确扎西,系西藏那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勒江措,系西藏那曲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次达贡确,系西藏那曲县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扎巴桑珠诉被上诉人南确朗加、贡确扎西、次勒江措、次达贡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扎巴桑珠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属事实,并上诉人扎巴桑珠服从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扎巴桑珠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0.00元,按原判执行(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尼 琼审判员 索朗巴杰审判员 次仁多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小 格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