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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升与丁金民、王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升,丁金民,王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张升。委托代理人:张远平,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张家村张华路23号。被告:丁金民,城西街道何泮山村。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305032214被告:王春香,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升诉被告丁金民、王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华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升的委托代理人张远平、被告丁金民到庭诉讼,被告王春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升诉称:被告丁金民、王春香夫妇在2012年11月12日向原告购买饲料所欠货款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要求暂缓归还,但所欠货款及利息至今尚未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并支付利息1872元(按月利率2%自2013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止,以后利息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于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张升及被告丁金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欠款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000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丁金民辩称:欠款属实,但因为自身身体原因,需要看病,欠了很多钱,暂无能力归还,有能力会归还。欠款本金会还的,利息无能力支付。被告丁金民向本院提交《离婚证》(浙义离字001000344)二本,证明两被告已于2010年3月15日离婚的事实。被告王春香未作答辩,亦无证据提交。对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原告张升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据1、被告丁金民无异议;被告王春香未作质证;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被告丁金民无异议;被告王春香未作质证;本院认证:原告张升、被告丁金民对《欠款单》载明的事实陈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被告丁金民有异议,其与被告王春香已离婚;被告王春香未作质证;本院认证:被告丁金民提供《离婚证》证明两被告已离婚,本院2015年4月28日调取的义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亦证明该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二、被告丁金民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无异议;被告王春香未作质证;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及两被告离婚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张升与被告丁金民素有饲料业务往来。2012年11月12日,被告丁金民向原告出具《欠款单》一份,载明:今借饲料壹佰包,欠张升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正(11850元),兹定于2013年11月22日前全部结清,逾期利息按月2%计算。后被告支付原告5850元,尚欠饲料款6000元至今未归还。另查明,被告丁金民与被告王春香于1998年9月23日结婚,2009年2月11日离婚,2009年4月29日复婚,2010年3月15日再次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升与被告丁金民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丁金民未按约定支付饲料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丁金民支付饲料款及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金民与被告王春香于2010年3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本案买卖关系发生时两被告已离异,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春香支付货款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金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升货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2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金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