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诉前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瑜因与株洲市融信经贸有限公司、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诉前保字第114号申请人吴瑜,女,汉族,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申请人株洲市融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法定代表人唐运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黄利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吴瑜因与被申请人株洲市融信经贸有限公司、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因被申请人公司经营困难,已无偿还能力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融信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惠天然●山水国际负101、107、207号商业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株洲武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以其公司资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融信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延伸段惠天然●山水国际负101、107、207号商业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