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64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住雷州市纪家镇。被告周某三,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雷州市,现住徐闻县。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汽车买卖合同协议后,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汽车义务而被告未给付货款,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约应判令被告返还粤GQ59**号小车予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以其经常居住地是在徐闻县,应属于徐闻县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雷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村委会及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等证明材料,原告向本院提交证人证明材料和有关粤GQ59**号小车的车辆信息的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足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在徐闻县。本案的标的物是汽车且已经交付,交付的地点应是本案的合同实际履行地,但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明材料看,本案的标的物交付地点是在湛江而不是在雷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的管辖地不属于本院管辖,鉴于涉案车辆的实际交付地需要审理才最后确定,故本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较好。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周某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权审 判 员 蔡承荣人民陪审员 陈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绍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