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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彭爱莲、王洪宝与车利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莲,王洪宝,车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彭爱莲。申请执行人王洪宝。被执行人车利利。彭爱莲、王洪宝与车利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