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法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英诉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舞钢市亿方物资有限公司、温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英,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舞钢市亿方物资有限公司,温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舞法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张书英,女,1951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舞钢市杨庄乡。被执行人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尚店镇料庄。法定代表人温大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舞钢市亿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尚店镇料庄村东头尚尹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温家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温家文,男,32岁,汉族,住舞钢市尚店镇料庄村东头尚尹公路北侧。关于张书英诉舞钢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舞钢市亿方物资有限公司、温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装载机一台(型号LW500F)、液压废纸打包机一台(型号HFM-160)。以上查封财产期限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操玉江审判员 马玉岭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韦春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