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连现委交通肇事罪��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宋向前、胡晓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江淮小型轿车,沿本市牛集至柘城公路由南向北行至牛集镇大蒋庄张某家门口施工工地处,因其酒后驾驶操作不当,撞在该路段由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的摊铺机上,造成该车受损,乘车人吴珍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连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珍合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江淮小型轿车,沿本市牛集至柘城公路由南向北行至牛集镇大蒋庄张某家门口施工工地处,因其酒后驾驶操作不当,撞在该路段由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的摊铺机上,造成该车受损,乘车人吴珍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连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珍合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责任。案发后,经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连某某赔偿吴珍合家人150000元,先支付120000元,2015年8月15日支付下余3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连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2、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连某某的基本情况,其准驾车型为C1、皖S×××××号江淮小型轿车所有人吴珍合。3、被告人连某某供述证明:他驾驶皖S×××××号轿车沿牛集往北边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时车的远光灯亮度不好,他一直变换远近灯,吴珍合一拉方向盘,他没刹住车撞到禁止通知标志牌的右侧后,又撞上修路机了。4、证人姜某证言证明:11月份开始修路、安排的有看工地的工人,并在工地周围设置了反光锥桶和禁止标志牌。5、证人赵某甲、张某、赵某乙、邵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5日晚7点多钟,他们在工地上听到“嗡嗡”很响的汽车声,看见一辆轿车,车速快的很,先撞飞一块标志牌,然后又撞上施工的机器。6、事故车辆检查笔录、照片证明:经对两车仔细检查见两车痕迹相吻合,符合两车相接触形成。7、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连某某血液检出酒精含量56.98毫克/100毫升。8、鉴定文书证明:死者吴珍合尸体损伤符合胸腹部闭合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病理改变。9、鉴定文书证明:皖S×××××江淮牌小型轿车于2014年10月25日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30211元。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珍合及亳州市公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责任。11、调解书、谅解书、询问笔录证明:经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连某某赔偿吴珍合家人150000元,先支付120000元,2015年8月15日支付下余3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连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连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 毅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