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冉付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冉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向志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承涛,该社风险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冉付建,男,汉族,麻栗坡县人,农民。关于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冉付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袁永能支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0519.20元及承担诉讼费人民币406.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目前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建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