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刑初字第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3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某文,族,无业。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臧某文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将路面行人赵某撞倒,致赵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臧某文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符合车辆碾压致肢体毁损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臧某文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被告人臧某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文在归案后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臧某文驾驶鲁Q×××××轻型普通货车,沿苏X**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8KM+750M路段,因雾天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将路面行人赵某撞倒,致赵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臧某文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符合因车辆碾压致肢体毁损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臧某文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臧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臧某文供述了其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案发后投案自首及与被害人亲属和解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臧某文、赵某杨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认定。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臧某文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臧某文的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臧某文无前科;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臧某文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臧某文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很好,此次犯罪系过失犯罪,故其再犯罪的危险可能性低。综上,对被告人臧某文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臧某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薇薇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宏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