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罗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86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罗红,女,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0日,原住遂宁市船山区彩虹街**号,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受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罗红罚金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詹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