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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兆培与湖北雪飞物流有限公司、马红、陶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兆培,湖北雪飞物流有限公司,马红,陶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张兆培,男,1970年8月20日生。被申请人湖北雪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化工路66号。法定代表人马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红,男,1979年9月21日生。被申请人陶静,女,36岁,系马红之妻。申请人张兆培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雪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飞物流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合作经营协议,并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给被申请人马红现金16万元,2015年1月12日通过银行向马红卡上打了44万元,共计60万元。因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款后,既未向第三方购买车辆;也未退还申请人的购车款。为不使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张兆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包括马红或陶静名下人以苏德明的房地产和汽车)。申请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卧龙乡刘洼村的房屋(建筑面积171平方米,产权证:宛市房字第4020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人苏德明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卧龙乡刘洼村的房屋(建筑面积171平方米、产权证:宛市房字第4020X**号)。2、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雪飞物流有限公司、马红、陶静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启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