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尹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李正洋,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原告尹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