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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468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秦秀美,女。被执行人:苑光新,男。申请执行人秦秀美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秦秀美与苑光新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73元、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苑光新交付申请执行人秦秀美执行标的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标的款,双方达成和解。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2014)莒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秀美与被执行人苑光新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莒执字第468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