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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昌洪、徐向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张昌洪,徐向秀,李杰,冉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昌洪,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徐向秀,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李杰,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冉建伟,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昌洪、徐向秀、李杰、冉建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张昌洪、徐向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46600元、违约金(违约金按如下方式计算:以3466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李杰、冉建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5769.5元、执行费509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调查、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386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