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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韩某,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周某,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原告韩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