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大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志杰诉被告沙中振、第三人法库县三面船镇南马家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杰,沙中振,法库县三面船镇南马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大初字第134号原告于志杰,男。被告沙中振,男。第三人法库县三面船镇南马家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纪三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杰与被告沙中振、第三人法库县三面船镇南马家沟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杰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志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志杰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