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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金龙强奸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3号马金龙:你因强奸一案,对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丽中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07)云高刑终字第36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你没有强奸被害人、不是主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偏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毛X、卢志全、杨锋、金权和你无视国法,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原审被告人毛X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卢志全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锋有投案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金权未实施强奸行为,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审查认为,你提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在卷证据不能证实该情形存在,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害人陈述、多名同案犯和你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你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原判根据你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你的其他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