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彭永高、宋宗琼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彭永高,宋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393-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负责人徐向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彭永高。被执行人宋宗琼。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彭永高、宋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永高、宋宗琼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X号X幢X号住房,现因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第的规定、《》第,裁定如下:解除对彭永高、宋宗琼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X号X幢X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伍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