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启环与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2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陈启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环,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曾瑛,广东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利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因上诉人迟延办理房地产权证而诉请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办理该证的行为发生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该处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本案讼争的不动产位于本市天河区天源路1194号,属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