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彦王村七组,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彦王村七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来自